丧偶女性要求试管婴儿胜诉,单身女性生育松动

  一切顺利的话,邹梅(表弟)这个月将在长沙市中医院院拒绝接受受精卵移植术后,置入她与亡妻的冷藏受精卵。

邹梅与妻子有再婚心理障碍,曾在另一家疗养院拒绝接受试管婴儿远距再婚术后再婚了拉诺尔,他们本想用反之亦然的方法再造两个小孩,不料在等候受精卵移植的过程中,邹梅的妻子不幸逝世。当邹梅独自一人赶赴疗养院,期望完成受精卵移植术后时,疗养院却婉拒竭尽全力履约。

疗养院婉拒的理据是,丧夫的邹梅已经是一位“未婚青年人”,如果竭尽全力为她提供远距生殖服务项目,疗养院可能违背原农业部施行的《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标准》和《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和人类文明基因库伦理道德准则》中“明令禁止给未婚青年人实施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的规定。

邹梅向高等法院控告,明确要求竭尽全力履约。衡阳市芙蓉区人民高等法院全力支持了她的政治理念,指出她的受精卵移植允诺更为重要充分体现了邹梅“为人母对妻子的爱,也充分体现了她为人父的职责与肩负,更充分体现了她对中华文明信念、中华文明美德以及中华文明马克思主义核心理念价值观念的发扬与发扬”。

在报道中,邹梅的法律条文被误指出是“国内第一例全力支持未婚青年人做试管婴儿术后的裁决”。实际上,对丧夫男性谋求远距生殖,已近几起裁决全力支持。

有分析指出,衡阳市芙蓉区高等法院的裁决,其象征意义是“显示了某一情况下丧夫青年人未婚再婚的几率”,而更广为象征意义上的未婚男性想谋求再婚权,仍是两个繁杂且已近定案的问题。

  

  随着二胎和三胎的放开,中国的再婚政策发生了转变,这令“未婚男性”的再婚政治理念变得可被讨论。图/IC

  被中断的二胎计划

2022年5月16日,衡阳市芙蓉区人民高等法院发布了一起已审结的医疗服务项目合同纠纷案。原告是农村青年人邹梅,被告是长沙市中医院院。高等法院裁决,被告应当给原告邹梅实施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

邹梅夫妻二人患有再婚心理障碍,没办法自然受孕。2012年,他们通过试管婴儿远距再婚术后拥有了两个女儿。2014年,他们又冻存了一枚受精卵。

2016年1月1日,二胎政策开放,邹梅与妻子动了念头。2020年10月,时年34岁的邹梅与37岁的妻子来到长沙市中医院院,解冻了6年前冻存的那枚受精卵,并实施移植,但受孕失败。

  这年年底,二人再次与疗养院签订冷藏受精卵协议,疗养院重新为他们培育了4个受精卵并冷藏保存,等候邹梅孕育条件成熟再进行移植。

等候的过程中,不幸突然降临。2021年5月的一天,邹梅的妻子从工地加班回家后,突发心梗逝世。妻子逝世后,邹梅没有经济能力,为了9岁女儿的成长,她决定竭尽全力与妻子的父母生活。

在公婆全力支持下,邹梅决定完成与亡妻的二胎计划,赶赴疗养院明确要求实施受精卵移植,却被疗养院以不能为未婚青年人实施远距生殖术为由婉拒。2021年底,邹梅将疗养院诉至高等法院,允诺裁决疗养院履约,为自己实施受精卵移植术后。

原农业部于2001年发布、2003年修订的《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标准》中规定:明令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再婚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未婚青年人实施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和人类文明基因库伦理道德准则》(下称《伦理道德准则》)中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再婚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再婚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未婚青年人实施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

衡阳市芙蓉区高等法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首先,疗养院为邹梅实施受精卵移植术后,是否违背上述原农业部规定;其次,这个行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对于是否违背规定,高等法院指出,关键是如何认定与解释“明令禁止给未婚青年人实施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

高等法院认可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未婚青年人通过实施远距生殖控制技术躲避婚姻和家庭的职责以及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道德秩序及风俗。但是,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并非单一的医疗行为,包括检查、培育受精卵、受精卵移植等流程,上述规定中的“未婚青年人”应当指的是未有配偶者到疗养院实施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的个人,其任一环节都没有配偶的参与,而邹梅与妻子共同完成了检查和培育受精卵的环节,仅剩受精卵移植,与没有配偶的“未婚青年人”有本质区别。

高等法院还指出,《青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青年人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再婚子女的权利,也有不再婚的自由,而目前丧夫未婚青年人明确要求竭尽全力移植与妻子已受精完成的受精卵进行再婚,并无法律明令禁止性规定。

而对于给丧夫青年人移植受精卵,是否符合《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疗养院方面辩称,保护后代是良好风俗,减少小孩在单亲家庭中成长的机会,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婉拒履约。

高等法院反驳了这个观点。高等法院指出,在当今社会中,单亲家庭的成长环境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小孩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

就社会整体风俗习惯而言,高等法院还指出,邹梅明确要求竭尽全力履约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了却亡妻的遗愿、延续妻子血脉、寄托对妻子的哀思,“这符合我国的人之常情,也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几起类似案件获败诉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医疗服务项目合同纠纷”与“受精卵移植”为关键词检索,可检索到18起案例,遍及福建、河南、新疆等多个省区市。

最早的一起案子发生在2016年的浙江。但该案原告杨某的情况是妻子失踪,并没有确认是“丧夫”,也因此其“未婚青年人”的身份并不明确,这成为她可享受远距生殖控制技术的重要原因。

杨某与妻子在2013年结婚,婚后一直未有子女。2015年年底,他们因不孕赶赴疗养院诊疗,明确要求实施“体外受精-受精卵移植”术后。2016年初,夫妇二人分别行取精术、取卵术后,要等候受精卵培育至这年6月再进行移植,但在这年4月30日,身为船员的杨某妻子同往常一样出海赴渔场生产,谁知后来渔船发生海难,沉没失联,而他本人则一直下落不明。

此后杨某决心为“生死不明”的妻子再婚后代,却被疗养院以其是未婚,按照规定不得实施该术后为由,予以婉拒。她随即提控告讼,最终高等法院指出杨某并非未婚青年人,而是“已婚青年人”,判她败诉,因为她“妻子虽因海难事故下落不明,但目前从法律上讲尚不能认定其死亡”。

在这起案件中,首次有高等法院提出,丧夫青年人明确要求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获得的冷藏受精卵竭尽全力孕育子女,亦有别于原农业部《伦理道德准则》中所指的未婚青年人明确要求实施人类文明远距生殖控制技术的情形。

在杨某之后,公布于裁判文书网的17起案例里,原告的妻子都已确定逝世。其中有1起原告因被高等法院认定“丧夫后即为未婚青年人”身份被判败诉,3起因与医疗机构签署的合同问题而败诉。

另外13起的案情与裁决则同邹梅案基本类似,原告均获败诉,得以竭尽全力实施远距生殖控制技术,裁决时间则主要集中在近三年。其中,2020年6月审结的江苏无锡的陈某某诉无锡市中医院院案,还被选入最高人民高等法院的公报案例。

近几年,随着二胎和三胎的放开,中国的再婚政策发生了转变,这令“未婚女性”的再婚政治理念引发关注。

  除了丧夫青年人经过诉讼,可以通过远距生殖服务项目置入亡妻的受精卵之外,在2021年3月,上海的未婚妈妈张萌经过4年的漫长维权,终于以“未婚未婚”的身份领到了再婚保险金。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万淼焱律师指出,在法律保障非婚生胎儿出生的权利下,上海、深圳等地的未婚再婚男性提起的享受再婚保险待遇的诉讼,更具有“不婚仍然享有再婚权”的前瞻性。

不过,张萌的“胜利”并非来自法律裁决。原本在上海地区,男性再婚后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到当地街道或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项目中心,申领时必须提交结婚证明。但2020年12月,上海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市卫生健康委“申请享受再婚保险待遇计划再婚情况审核”事项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项目中心受理清单的通知》,申请再婚保险金的线上系统一度不再将结婚证设置为必选项。但张萌维权成功仅几个月后,结婚证又重新变为必选项。

而全国第一例“未婚男性谋求冻卵权利案”,自2021年9月17日一审高等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已过近9个月,仍未裁决。

代理邹梅提控告讼的云南律师刘文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原农业部的规定仍然奏效,这意味着对于绝大多数未婚男性来说,仍不能享受远距生殖控制技术的服务项目。而丧夫男性如果想获得高等法院全力支持,也只限定在“完成亡妻遗愿”的情况,在亡妻参与了远距再婚控制技术的部分前期步骤之后,移植由其精子合成的受精卵,“属于遗腹子”。

“如果一位青年人丧夫了,想享受远距生殖控制技术再婚,但受精卵与前夫没有任何关系,既没有前夫的参与和血缘,也没有前夫的同意,那么从邹梅的裁决中,是无法引申出全力支持的。”他说。

  “不代表全部未婚青年人的胜利”

  不过,丧夫男性再婚亡妻的小孩,在法律和伦理道德等多个方面仍存在争议。

2022年5月2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的“未婚男性再婚权:争议与进展”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大学人民疗养院生殖中心临床负责人、主任医师田莉提出,在妻子逝世的情形下,丧夫青年人谋求医学远距生殖控制技术应当经过两个冷静期。

“在丧夫初期和一段时间后进行决策,其所作的决定很可能会有区别。丧夫男性经过冷静期的考虑,通过和双方家人沟通,在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充分评估后作出决定,或许能够更好地充分体现其自主决策意愿。”她说。

“本案男性的知情同意过程存疑。”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张迪也指出,男性在突然面对妻子死亡时,对于使用远距生殖控制技术的风险收益的判断可能受到影响。另外还需考虑此举是否符合小孩最佳利益,“实证研究表明,单亲家庭子女可能会遭受心理伤害。而本案中后代的自主性和福祉也需要考虑”。

张迪还说,冷藏受精卵不同于遗腹子,后者因涉及男性身体完整权而由男性决定权占据主导,而体外冷藏受精卵情形下,父母双方应享有同等的决定权。国外所开展的实证研究表明,拒绝接受远距生殖的夫妇对死后远距生殖可能持有不同观点,“在缺乏死者生前明确同意的前提下,开展死后远距生殖存在损害死者自主和尊严的风险”。

“再婚意愿是动态的,会不断发生变化。”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研究所主任蒋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丧夫男性明确要求竭尽全力受精卵移植是有可能与亡妻的再婚意愿相违背的,在邹梅案中,也只是推论亡妻持同意态度。

原农业部的两份文件施行于本世纪初。蒋月指出,这两份文件均缺乏“上位法”的全力支持,在最新一版的《人口与计划再婚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再婚权,而非已婚夫妻才有再婚权。

她指出,一部分丧夫青年人的败诉,并不代表全部未婚青年人的胜利,“他们夫妻二人从相识到远距生殖一步步走来,相当于就差最后半步,很容易就迈过去了,而没有过配偶的未婚男性则相当于一步都没有往前走”。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宣传部部长黄细花表示,随着男性教育和职业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里的大龄未婚男性也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有能力和意愿去独立抚养小孩的未婚男性,为此,国家卫健委、妇联应出台政策允许未婚男性享有与已婚男性一样的再婚权利和福利。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师范大学副校长谢资清则建议,应当增加并保障未婚男性(包括离婚未再婚及未婚)的再婚待遇,实现基本再婚保险全覆盖。“享受再婚保险是每个已缴纳再婚保险费的青年人职工应有的权利,而不能仅凭一张结婚证,将受保青年人拒之门外。

  发于2022.6.20总第1048期《中国新闻周刊》

  杂志标题:未婚男性谋求远距再婚权再添新案例

  记者:余皓晴 苑苏文 (yuansuwen@126.com)

  编辑:蔡如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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