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丧偶女子诉请医院依约继续实施试管婴儿手

丈夫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妻子要求疗养院竭尽全力实行试管婴儿术后遭拒绝,遂将疗养院起诉至高等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高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全力支持被告夏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夏某与其丈夫于2009年登记结婚,因婚后十年均未自然怀孕生育,于2019年3月前往被告南宁市某疗养院进行诊治。不久后,夏某夫妇在该疗养院生殖医疗服务中心施行了辅助生殖技术助孕,完成移植胚胎2个,竭尽全力囊胚培养胚胎3个,并决定对移植后剩余的1个胚胎进行冷冻保存。2019年9月,夏某前往疗养院检查发现胎停,第一次胚胎移植未能成功。2020年8月,夏某夫妇到疗养院进行第二次移植检查。但胚胎移植还未完成,夏某的丈夫突发疾病,于2021年3月不幸离世。

此后,夏某多次到疗养院要求竭尽全力实行胚胎移植术后,但被疗养院以“不得对不合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夏某将该疗养院告至高等法院。

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是否属于禁止实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以及“被告单方能否竭尽全力移植与离世丈夫共有的胚胎”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因丧夫成为单身状态,但在此期间没有再婚、没有生育子女、没有收养子女,其生育状况与其丈夫在世时未发生任何变化。案涉冷冻胚胎为夏某与其丈夫共同共有的特殊物,其丈夫死亡后,该物归夏某所有。同时,案件中也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被告和被告不能竭尽全力履行胚胎移植合同。高等法院依法全力支持夏某的诉讼请求,判令疗养院竭尽全力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当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就诊方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多项权利,并承担缴纳医疗费等义务;与此对应,医疗机构负有注意、忠实等义务,并享有获取医疗费等权利。因此,夏某享有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多项权利依法应得到保护。此外,冷冻胚胎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夏某夫妇先后两次到疗养院实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可见其对孩子的期盼之意。若经胚胎移植术后,夏某顺利生下孩子,一方面能减轻其丧夫之痛,另一方面经其照料呵护,并不必然对孩子的生理、心理造成根本不良影响。夏某要求竭尽全力实行胚胎移植术后的诉讼请求,既不违背私法,又合乎大抵,亦不有悖于道德伦理,高等法院依法予以全力支持。

来源:人民高等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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